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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
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工程建设,促进我市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公平拟约、诚信经营,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倡导企业诚实守信良好风尚,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开展2002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的对象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0年以来获得衢州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以及连续五年以上获得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企业,均可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二、申报认定的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2、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信息资料。
  6、企业首次申请认定的,应积极参加工商部门开设的认定前的辅导、培训班,培训内容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规范等。
  7、在衢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后,工商部门没有收到有关对申报单位的异议,或对异议进行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
  三、申报认定的方法和步骤
  申报认定方法: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本级的到辖区工商所或到衢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领取《“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各县(市、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将推荐材料报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然后由市工商局组织考核认定,对符合标准的单位给予认定、表彰、公告。
  申报认定的步骤:从2003年8月1日开始,至2003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各县(市)、区工商局,企业合同管理协会要认真组织,广泛宣传,根据本通知的条件,结合市工商局下达名额,确定拟向市局推荐名单,市本级直属企业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部门自荐。
  (二)申请填报阶段。8月30日前,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统一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申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考核认定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中旬,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本通知所列的七项条件对申报企业组织实地考核,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法院、环保、消协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四)表彰公告阶段。2003年11月,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统一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并在衢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站及多家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享受优惠措施
  1、企业被认定为“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年检免检等优惠措施。
  2、在有效期内,“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出示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
  3、“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是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推进“信用衢州”建设的重要裁体,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职能到位,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这次对““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是我市首次开展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工商企业信用层次,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守合同重信用良好氛围。要加强领导,积极实施,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予认定、推荐,切切实实搞好这次“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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