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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衢江分局公告 |
| 下列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 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对逾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60日内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
|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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