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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对象(涉企、涉农、社会)
备注
1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 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计价格[99]1707号
涉企、申请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元/户
同上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户
同上
 
筹建企业
50元/户
同上
 
2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 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超过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最低额50元
同上
涉企、申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元/户
同上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 100元/次 同上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 1000元/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申请名称登记的外国企业
 
3
企业变更登记费    
涉企
 
  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企业法人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次 同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的内资企业法人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团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元/次 同上  
  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的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同上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100元;
2、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的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同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的外资企业  
4
企业年度检验费    
涉企
 
  内资企业 50元/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所有领取合法执照的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50元/次 同上 所有领取合法执照的外资企业  
5
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涉企
 
  补(换)证照 50元/份 同上    
  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10元/份 同上    
6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社会、申请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0元/户 同上
 
  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20元/户 价费字[92]414号
 
  补发营业执照 10元/次 同上
 
  营业执照副本 3元/本 同上
 
  变更登记费 10元/本 同上
 
7
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   同上
涉企、申请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费) 同上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
申请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变更登记费 20元/次.户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   同上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同上    
  兼营广告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50元/次 同上    
12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每100页八开装订本,10元/本;每100页十六开装订本,7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浙价费[95]94号
社会、使用合同文本的单位和个人
自2008年10月起停止收取
14
商标注册费    
社会
 
  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元 计价格[95]2404号
商标注册单位
 
  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元 同上    
  商标注册工本费        
  《注册商标证》验证费(每两年验证一次) 50元/次 同上    
  商标异议费 1000元 计价格[95]2404号    
  撤销商标费 1000元 同上    
  驰名商标认定费 5000元 计价格(95)2404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元 同上    
15
全国商标代理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105元/人 浙价费[2000]234号
社会、报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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