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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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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年期满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进行延续确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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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三年期满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进行延续确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续确认的范围。1997年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其中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不需再申请延续确认。 二、延续确认的条件。凡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必须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六条(一)、(三)、(四)、(五)、(六)项规定之条件。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请符合条件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见本公告后,立即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后于10月20日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具体事宜请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四、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有关规定注销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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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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